什么是济南商标注册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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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济南商标注册抢注?

作者:山东润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20 08:45:01

对企业而言,生产经营发展是追求,无论是经济实力、品牌实力还是其它等综合实力,都是企业发展的结果。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背景下,想要获得发展的机会,首先要有属于自己的品牌,而商标是打造品牌的利器。企业想要获得商标,首先要申请商标注册,成功注册商标后还要注重商标的经营使用过程,以免商标被他人侵权,尤其要注意商标抢注行为。 

什么是济南商标注册抢注?   

商标抢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

济南商标注册为什么会遭抢注?         

1、所抢注商标价值高   抢注人若属于主观恶意抢注的,抢注后进行商标倒卖,索取巨额商标转让费,或以“侵权”之名起诉以诈取赔偿额,赚取丰厚的利润。   

2、商标注册制度漏洞   我国商标注册制度遵循“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将注册而不是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途径。不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或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这就在客观上为商标抢注提供了可能。   

3、被抢注后商标维权难度大   商标在先使用人通过向行政和司法部门提出异议、争议和维权诉讼,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因此企业也只得放弃未注册商标再重新设计注册新商标。   

4、商标保护意识不强   企业习惯性地在现有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忽视了企业未来可能发展的相关领域,留下了商标遭抢注的潜在风险。   

如何应对济南商标注册抢注行为?   

1、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   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提出商标撤销争议   当被抢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被抢注的商标。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说到近似商标可以和平共存的典型代表莫过于现代汽车和本田汽车的H商标。无论是从形、音、义、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两者都非常近似,旁人看来也不过是一正一斜的区别。按正常商标近似判断标准两者不能共存,两者既然可以共存必然有其不正常之处,即判断商标近似的考量还要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进行综合判断。

一正一斜的两个H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都是汽车。汽车的特征体现在价格和特定购买地点。汽车不是一般的商品,虽不能说汽车就是奢侈品,但汽车的价格较之一般的商品要高,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之前总会做足准备,对即将要购买的车子的类型、品牌、功能等方面都会提前了解,换句话说,消费者会以较高的注意力来谨慎选择购买,此时会发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不大。

此外,购买汽车一般要去专门的实体4S店,消费者在进店之前会混淆不同牌子汽车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总结来说就是,因其指定使用商品特殊的销售渠道和昂贵的价格,消费者通常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这样的注意义务足以发现近似商标细微的区别。这也是为什么现代汽车和本田汽车两个近似商标可以共存的原因。

当然,一般来说近似商标是不能共存的,近似判断标准也是法定的。不能因为个例而认为只要是使用在特殊商品上就可以申请与他人近似的商标。商标是否近似、能否共存是需要综合考量的。

商标法第八条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雷达标记。        

根据《商标法》,您可以选择任何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的组合,或上述元素的组合作为您自己的商标。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旗帜、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旗帜、徽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难以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地名有其他含义或者属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因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持有者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不得登记使用。        

不同商品或者不同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制、摹仿、翻译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不得使用。        

目前商标注册中使用的分类表类似于《尼斯分类法》(2018年文本)第12版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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