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提高济南商标注册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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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高济南商标注册显著性?

作者:山东润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24 08:45:06

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一般而言,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那么,怎么才能提高济南商标注册显著性呢?   

一:使用新词以及不同词拼接而成的词语 新词也称为“臆造词”,就是创造一个从来没有过的词汇,这样的名字足够独特,不会与其他商标撞车,这样也便于企业以后在品牌宣传时,排除其他品牌对于自身的障碍,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当百度搜索你的品牌的时候,出现在搜索结果中的信息绝大多数都是你的品牌。此外,这种商标由于非常独特,在申请注册时,成功率也会超乎寻常地高,如果没有其他考虑,强烈推荐选择新词作为显著性高的商标。 

二:使用随意性词语 这是目前所有商标中,数量最多的一类。选择一个已经固有的名称作为商标名称,这样的名称通常和将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有任何联系,仅仅是用来作为一种标识,注册成功率也比较高。例如,“苹果”电脑、“箭牌”衬衫、“骆驼”皮鞋、“娃哈哈”矿泉水等。 像“苹果”就是这样的标记,它可以作为电脑或服装的商标,但不能作为苹果本身的商标,因为它是该商品的通用名称,显然不能起到区别作用,因此缺乏显著性。 随意性词语的保护力度与新词相当。 

三:具有暗示性含义但没有直接描述产品或服务的词语 这种名称能够起到间接暗示你的产品品质、标榜企业文化等作用。这种商标能够帮助你的消费者对产品产生认同感,但是由于暗示性和描述性商标的界限比较模糊,容易被商标局认定为描述性商标而被驳回。暗示性商标虽然与商品、商品成分或其功能没有明显的联系,但是却旨在创造出一种能与该商品发生联系的指定的思维结构。该商标暗示了产品的特点、性质、成分或用途等。与无含义商标相比,暗示性商标对消费者来说更具有吸引力,同时也便于记忆。

因此,暗示性商标往往受到企业经营者和销售人员的偏爱。从定义上来讲,暗示性商标既然对产品没有叙述性,它也就很可能享有如同无含义商标一样的广泛的法律保护。 暗示性商标由常用词构成,它以隐喻、暗示的手法提示商品的属性或某一特点。暗示性商标在所有国家都是最为常见的,如饮料商标“健力宝”、便利店商标“7-ELEVEn”等。商标显著性存在一个程度问题,凡是达到最低限度之显著性要求即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 

商标只有经过了注册登记,才能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而商标所有权人在取得商标专用权时,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同时这个取得时间也是有具体规定的。那么商标注册详细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商标注册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的商标局提出。

2、初步审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3、驳回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4、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5、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不服的,或者当事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6、争议: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7、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侵权诉讼的程序性抗辩理由有哪些呢?

一、诉讼主体资格抗辩,是指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就原告是否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提出抗辩理由。

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主要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是注册商标合法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均可以作为原告告提起侵权诉讼的人有:

1、商标注册人(若是共同商标,其代表人和共有人应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2、商标受让人,在在转让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驰名商标持有人。

4、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5、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分为:

(1)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对许可使用期限和地域内的商标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书面明确授权后,可以就许可使用期限和地域内的商标侵权行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诉讼管辖抗辩,是指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对案件受理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提出的抗辩理由。

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管辖级别:

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应当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实践中是按照案件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

2、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的管辖地域包括: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具体包括:①侵权商品生产地;②侵权商品销售地;③侵权商品展览、展销地;④侵权商品广告发布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指大量或经常性储存、隐藏侵权商品所在地。

4、查封扣押地,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三、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就该诉讼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提出的抗辩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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