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标注册申请并不容易
作者:山东润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30 08:53:31
济南商标注册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商标注册不当可能会注册失败。导致济南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千差万别,其中被商标驳回或部分驳回占失败的80%以上也成为目前商标注册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其他的原因是什么呢?今天我们公司就给大家讲讲失败的原因是什么?
一、商标注册晚一步大家都知道商标是唯一性的,在注册商标之前首先先查询这个商标有没有人注册,在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都会坚持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现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中被注册申请,将驳回提出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
二、申请的商标违规《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以下标志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是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是经果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是经过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若不小心使用了不被允许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则被驳回,不予注册。
三、与驰名商标撞车若与驰名商标撞车,则商标必死无疑!
四、商标拳法显著特征在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没有显著特征,经审查员审核之后不具备可识别性的将被驳回。《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符合以上三点就不能注册为商标。
五、公告期被异议因为工商局的工作员工也不能保证审查的商标有没有问题,所以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商标法》规定有3个月的初审公告期,在这期间如果对商标提出异议,可以根据对方的异议理由进行答辩,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书面证据材料,这样的答辩会帮助异议的胜算率。商标注册的过程肯定不是一帆风顺的,所以在注册前要做好检索的工作、最好找专业的公司进行专业的查询判断来降低商标注册风险,以免因盲目的使用和宣传造成公司或个人不可挽回的损失。以上就是我们公司总结的失败的原因是什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随着规模的扩大和发展,一些企业会改变地址或公司名称。但对已注册商标的企业,商标注册人、注册地址等注册事项一经变更,必须向商标局申请变更相应的注册事项。那么,如果商标变更不处理,会有什么后果呢?本公司保孝边整理了“市商标变更”的相关信息,并与您共享,以供参考!
1、 未办理市商标变更的,可以撤销其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不按规定变更注册信息,反复告诫后不变更注册信息的,可能面临商标“死亡”的风险!
2、 无商标变更,影响商标正常使用一些企业认为,更改注册地址或注册人信息无关紧要。偷偷用也可以。但这样做可能会让企业陷入更大的危机。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提出“撤回三项”或者“异议”或者其他变更时,往往会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注册的注册地址向商标注册人发出书面通知。注册地址的变更使企业无法及时收到相关信息,从而错失了抢救的机会,最终导致企业商标“死亡”,阻碍了企业商标的正常使用。
3、 在,没有商标变更,商标侵权就很难得到保护另一方面,机制转换、体制改革、资产重组等问题往往导致企业名称的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信息。否则,使用新名称的企业将无法合法拥有商标专用权,这意味着在商标侵权纠纷面前,企业将无法主张权利,只能让他人“倚重名牌”,瓜分企业辛苦的市场。
我国商标使用管理的体制采取的是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双层管理体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从宏观上制定相应的商标政策、商标法规,审定商标注册,指导和协调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标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处理有关商标使用争议的问题。
商标经核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依法行使这种权利,遵守商标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商标专用权获得有效保护,也避免因为违背法定义务而使自己的权利丧失。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做出了如下规定:
1、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因为注册商标转让已超出商标使用的范围,而且注册商标转让有法定的规则,不允许自行其是地进行。自行转让的,受让人不能取得合法的商标专用权。
2、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如果自行改变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因为商标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区别性,如果在使用中自行改变,就会扰乱商标管理秩序。(注:注册商标为彩色,在使用时不可改变颜色,注册商标为黑白色,可任意搭配颜色使用。)
3、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在商标使用中,已经注册的事项特别是有关注册商标主体的事项,直接涉及权利的确定和商标的管理秩序,可以依法变更,但不能自行改变。
4、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在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中,对商标使用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原则的贯彻和实行。
5、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应当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因为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如果连续三年不使用,便是商标注册人放弃了权利,使商标失去了存在意义。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的行为。如果经过商标使用许可而由他人使用的,也应视为商标使用。上面所指的连续三年,是指任何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连续向前推算三年。长时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为避免被撤销,应当在连续三年期满之前予以使用,只有这样才能免于受到撤销的处理。
根据本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中,由于违法行为而被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而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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