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标注册被侵权的处理办法
作者:山东润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08 08:14:04
随着现今知识产权的日益关注度越来越高,商标不仅存在侵权的风险,更有被侵权的情况发生。商标侵权,商标被别人使用了怎么处理?今天小编就给您传授几点济南商标注册被侵权的处理办法。
首先,应增强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注意对商标被侵权证据的收集。商标被侵权所属于商标法,证据是应对被侵权的首要前提,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助于司法机关对被侵权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有利于完成对被侵权的认定。因此,品牌优生建议,在遭遇商标被侵权的情况下,先收集相关证据,以事实为基础,按事实说话。
第二,整理分析收集的相关资料和证据,如果对专业知识知道甚少的话,可以选择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和服务,以便更好的对案件进行分析,并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的建议,更好地处理商标被侵权的情况。
第三,起诉书的制作,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其格式与内容都必须按照严格的要求,所有信息资料都应填写详细、清楚,内容做到详尽、言简意赅。
第四,向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起诉书的投递工作,进行商标被侵权的投诉或起诉工作。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注册公司的日益增多,商标侵权的案例也层出不穷接二连三的发生。如果你的商标被侵权了,可以找我司来帮你!
商标注册流程一、商标注册流程(全国通用):
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样稿、确定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类别;2、资深代理人进行专业、免费、的商标查询,查询商标是否可以申请注册3、签订代理合同,专业商标代理人制作材料并报送至国家商标局;4、递交后2-3个月左右商标局会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5、9个月左右,商标若通过审核即可进入初审公告期;6、初审公告期3个月,若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即可成功注册并注册公告;7、注册公告后3个月左右可领取《商标注册证》;8、工作人员全程跟进,确保稳妥、高效的处理每一个商标案例。
温馨提示:1、由于我国采取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对于商标信息应注意保密,并及时办理注册申请手续。2、如果根据巴黎公约享有优先权的商标申请人,需要提交该优先权的相关证明文件。3、商标注册完成后,有效期为注册之日起十年,有效期内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办理续展手续,需缴纳续展费用。
商标注册的风险:
1、商标查询存在空白期一个最大的风险,查询是否有在先权利冲突时有6个月左右的盲区。因为现在查询的数据情况都是6个月之前的申请,最近6个月内提交的申请都查询不到,所以这6个月属于查询空白期,有可能在空白期内出现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这是无法避免的。2、商标局审核员的判定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然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类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而且法律也赋予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根据个人理解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人工审核受到主观因素等影响,审核结果出现失误,在所难免,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会及时传达给客户,根据具体的情况,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3、商标公告与异议如果商标实质审查很顺利,商标局经过审查核准公告了商标,另一个风险就是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可能会有人提出异议,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这样会拖延拿到《商标注册证》的时间;如果异议成功,又没有在法定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答辩,该商标将无效。
很多商标在使用中,商标注册的需要做商标变更(变更注册人名义或地址)
(1)所需文件:
A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
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C.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D.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E.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注意事项:
A.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应将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B.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C.如果企业合并、兼并或分离,不应办理变更,而应办理转让申请手续。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移转的,也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D.因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使注册人名义改变的,也应办理变更手续。但不需交送变更证明,只要在申请时加以说明即可。
E.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它事项。
商标注册后,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两个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没有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因素的规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中,则详细地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虽然这一联合建议,对各国没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是这些规定,对于各国在认定驰名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规定:“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主管机关应该考虑到任何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因素”。特别是要考虑向主管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信息:
(1 )在相关公众中知悉或认可程度;
(2)商标任何使用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3)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交易会或者展览会上所进行的广告、宣传或展示;
(4)商标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商标使用或注册;
(5)成功行使商标权利的记录,尤其是有商标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6)商标的价值”,以上这些条件都是主管机关认定商标驰名的指导性因素,并不是具有以上条件就必须认定商标驰名。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主管机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商标所有人提供的所有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我们也不能把这些条件孤立起来,相反要把这些条件同案件的实际结合起来,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的因素,这样才能全面地判定商标的驰名状态。
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四、 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分析上述诸多规定,不难发现,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这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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