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标注册查询都有哪些类型呢?
作者:山东润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21 08:22:37
商标查询是指济南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或委托商标代理人查询有关商标登记注册情况,以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程序。那么济南商标注册查询类型都有哪些?
1、商标近似查询。就是平常所提及的商标的“事先查询”,是查询商标最常用的方式,一般商标经过商标近似查询便可以确定注册风险的大小。查询方式分为汉字查询、拼音查询、英文查询、数字查询、图形查询、字头查询六种;
2、商标综合查询。是指按商标号、商标名称、申请人名称等方式,查询某一商标相关信息的检索方法;
3、商标状态查询。是指通过商标申请号或注册号查询有关商标业务流程状态的方法。注意事项:商标注册审查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商标查询并不能完全预测和避免商标注册的风险;注意在商标查询之前先考虑通用名称、显著性等等方面排除商标注册的绝对风险;近似查询时,国际分类号、查询内容以及查询方式为必填写内容,否则无法查询。
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商标评估?
1、转让商标时;
2、以商标权作为投资时;
3、企业变卖或分家时;
4、企业合资时;
5、企业破产审计时;
6、其他依法需要计算商标价值时。
商标价值评估的特性:
1.很多人会优先按照商标的现实性的市场、环境、商标信誉以及预期对商标进行评估;
2.商标评估是以模拟市场作为依据,以市场和本金市场为参照系,对商标的价格属性进行重新描述;
3.商标在未来时空的潜能来说明现实,也就是说用预期的收益来对商标价值进行估值;
4.商标评估对评估当事人具有独立性,它时针对于商标业务的需求,而不是服务于互相矛盾的商标业务当事人任何一方的需求,具有公正性。
5.商标评估具有很强的咨询性,它是为虚拟资产提供专业化的评估意见,但该意见无强制性。
影响商标价值评估的因素:
1.商标本身的价值,商标权所有人对商标投入和花费都体现在了商标上,所以商标一旦进行了商标注册,那么就拥有了它本身自带的价值;
2.如果其商标在转让之前,在市场上名气越大,受欢迎程度很高,那么它的价值就越高。我们日常对商标所做的宣传和商标所拥产品都是关键所在。
3.在我们熟知的45大类商标中,只有少部分商标属于注册的热门类别,由于它申请难度高,所以当进行商标评估时,价格也会更高。
4.一个商标的专用权在10年,如果到期后继续通过续展的方式拥有商标,那么它的使用期限就很长,价格也就越高。
4.商标在转让之前,会有一个审查的过程。如果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出现了多次复审的问题,它的商标稳定性就显得更差,那么价值也会受到影响,可能价值没有想象中那么高。
以上就是决定商标评估价值的主要问题,商标转让前,会有有经验的专人进行评估,也会综合很多因素,所以一般在刚拿到商标是无法具体估价的,需要一个流程。
商标评估的流程:
1、明确评估对象和范围;
2、鉴定评估合同;
3、指导企业清查、填报资产,搜集准备资料;
4、现场检查核实、验证资料;
5、编制评估报告书;
6、评估机构内部审核检验评估报告书;
7、评估机构将审定后正式的商标价值评估报告书、专家鉴定证书、证牌送交被评企业。
专利申请的费用要经过哪些流程?相信大多数人都不太清楚,现在我们对专利申请的费用流程做下介绍。
1、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申请人要求实质审查的,应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2、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印花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代收。
3、复审费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提出复审的,应提交复审请求书,并缴纳复审费。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4、著录事项变更费等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上述请求视为未提出。
5、恢复权利请求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专利法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纳费用。
该项费用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其权利将不予恢复。以上是关于专利申请的费用要经过的流程分析,大家的申请的时候了解下相关的知识,这样的话申请流程更清楚些。
在“撤三”案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复审的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相比,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繁体到简体、黑白到彩色、普通字体到艺术字体等变换,甚至涉及组合商标的拆分,或文字、图形商标的组合等各种“变形使用”的情形。
实际中“变形使用”的标识能否被认定为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关键在于判断两者之间“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然而,“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的具体裁量标准,尚付阙如,这也就自然成为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复审商标所有人所拥有;第二,撤销申请人或案外人所拥有。
前一种情况下,复审商标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同属于复审商标所有人,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虽有不同,但在来源识别的意义上都指向复审商标所有人,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并未被减损破坏。后一种情况下则不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踏入了他人商标的保护范围,在来源识别意义上指向了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而不是复审商标所有人,此时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区分以上两种不同情况,并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不仅在法律逻辑上能够自洽,也能够更有效地抑制恶意注册,净化和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情形一: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权利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撤三”案件中,在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商标权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从严掌握使用证据的裁量标准一度占据主流。如下图所示,市高级人民法院在“Croco”、“BUCCELLATI”、“WEWE”、“MONTAGU蒙塔果”几个“撤三”复审案件中,均认为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与复审商标所有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一致或更为接近,认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其他注册商标,从而判定复审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应予撤销。
但是,市高级人民法院在“JIM”一案中,对上述裁量标准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认为“因商标权人拥有其他注册商标而否定商标使用,缺乏依据”;而该院在“雷博”一案中,则更进一步指出“实际使用的标志虽与注册人另一注册商标基本一致,但并不影响复审商标发挥其识别功能”。
2018年在最高院审理的“LAFITE”撤三案件中,最高院首先对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认为“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与服务来源,以担保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同一性的标记”;针对复审商标“LAFITE”在实际使用中的几种形式“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Carruades de Lafite”、“DOMAINES BARONS DE ROTHSCHILD (LAFITE)”、,无论这些形式是否属于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最高院均认为这些实际使用形式与复审商标“LAFITE”相比,显著特征并未发生改变,特别是对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而言,“LAFITE”明显更易呼叫、记忆和识别,“LAFITE”的实际使用情况,并未影响消费者根据上述标识建立复审商标“LAFITE”与拉菲酒庄之间的特定来源指向关系。
高院“雷博”案、最高院“LAFITE”案,都不再纠结于实际使用的标识样式是否为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而是从商标质量表彰功能、来源识别功能的视角去判断实际使用的标识和商标权人之间的来源指向关系是否发生改变,在这个基础上再去判断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从商标法的法律逻辑上讲,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在于区分不同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在于区分同一个经营者拥有的不同注册商标,如果同一个经营者注册有多个包含相同核心要素或者说显著识别要素的“系列”商标,只要显著识别要素不变,商标的产源指向就不会发生改变。
此两案的判决,也为企业申请注册“系列”商标免除了后顾之忧。情形二:实际使用的标识踏入他人商标权利范围“撤三”相对无效宣告来说成本低、效率高,是商标权人清除恶意注册商标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该恶意注册商标确实投入了商业使用时,通过“撤三”解决恶意注册的成功率就会大大降低,因为“撤三”毕竟主要判断的是该注册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而不是此种商业使用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当然,在使用证据的宽严标准掌握上,则可以考虑他人在先权利的显著性、知名度,复审商标与在先权利的近似度、关联度,甚至主观恶意等因素。如“ONLY旺利及图”撤三案中,法院认定实际使用的标志“ONLY”与复审商标“ONLY旺利及图”差别较大,未认定复审商标有效使用;此案中存在一个可能影响法官心证却未被明确指出的事实,“ONLY”是他人在先的知名服装品牌,但判决书从未对这一事实明确表述。
再如“汇源及图”撤三案中,法院从使用证据的证据链不完整等角度否定了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亦未理会这一事实:本案中水果罐头上实际使用的商标形式“”“”,与复审商标“”差别较大,而与果汁饮料上的驰名商标“”更为接近,此时“变形使用”的商标标识指示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