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申请济南商标注册有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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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申请济南商标注册有哪些风险?

作者:山东润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22 08:25:47

在我国,商标申请的路径一般分为两种:自己申请和找在商标局有备案资质的代理公司或机构申请。对于正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型公司来说,自己申请注册商标无疑是节约财力的好途径。但事实上真的是如此吗?自己申请注册商标会有风险吗?今天,就来说一说自己申请济南商标注册的风险。  

1.失败率高 根据国家商标局官网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商标有效注册总量为13,594,110件。2017年我国商标局受理新申请总量为5,538,980件,注册件数为2,656,039件,商标注册失败率高达52%。自己申请注册商标会有风险吗?  

2. 保护不完善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国家商标局根据国际《尼斯分类》内容结合我国的国情所改编的注册分类表,商标局每年会对该表内容更新一次,以满足市场经济需要。例如在2014年国家商标局在第45类4505群组中加入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小项,就需要在2014年涉及该服务的公司就之前的商标及时进行“补注”,以免被他人抢注。但对于一般公众来说,对这些“变化”的关注和感知都非常少,很难做到及时“补漏”。  

3.其他风险 官方文件可能接收不到:对于自行申请商标的申请人,官方文件商标局都是以挂号信的形式递送到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的办公地址”,对于很多办公地址和经营地址不一致的申请人来说,很有可能会因为收不到文件而影响商标申请进度甚至是导致商标无效。

很多人说商标注册的流程比较复杂,需要很多流程才可以进行注册,其实商标注册流程远远没有那么复杂,三步即可注册商标,具体就由注册公司服务平台为您讲解商标注册其实只需三步即可。正常的商标注册流程是: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申请→ 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 →领取规费收据,而想要快捷注册商标的注册流程是:  

1、寻找商标代理注册机构  

2、提交相关商标注册材料  

3、领取商标证书  

根据高企认定办法,在知识产权的使用次数上,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Ⅰ类知识产权不限次数。举个例子:A公司拥有1项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软著并于2016年顺利通过高企认定,其后,A公司的子公司也想认定高企,则这1项发明专利可以变更申请人,在子公司认定高企,知识产权评价中继续使用,其他的5项实用新型专利和5项软著均不可在高企认定中继续参与评分了。

假如A公司2016年通过高企认定,那么2019年该企业参与重新认定时,也只有这1项发明专利属于Ⅰ类可以在知识产权评价中继续使用,其他的都不可以。同时还要注意,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高企及高企资格存续期内使用。例如:A、B两家企业共同为一项国家发明专利的权利所有人,A企业在2018获批为高新技术企业,那么B企业在2019年申报高企时不可再使用该发明来申请认定。

那么,一类和二类知识产权有什么区别呢?

一类知识产权

1、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申请难度、周期长,这个大家都知道,很多企业选择从总公司或其他渠道以转让的方式获得,在高企认定评分体系中,转让来的专利得分一定小于自主申请的,企业在高新申请前可进行综合分析后,在考虑自己是申请还是转让授权来获得。

2、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这些在高企认定中都不太常见,有这类资质的企业就可以轻松坚决掉知识产权不足的问题了。

二类知识产权

1、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审查周期已延长7-14个月,申请就能下授权是不可能的事儿了,应至少提前1年开始申请。

2、外观设计专利外观专利到底能否用来申报高企认定一直备受争议,实际上高企认定认可的知识产权范围中并未将外观专利排除,可以用来申报,但“含金量”有待验证。

3、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在高企认定中最为常见,因申请门槛低、下证周期短备受企业青睐,但在这里提醒大家一点,如企业产品真的跟软件完全挂不上钩,千万不要硬凑。

生活中的商标数不胜数,衣食住行,由于品牌效应,大部分人都会选择有牌子的购买,品牌就当与是通过商标进行注册的,是独一无二的。但其实,生活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不少冒充品牌,假冒一些很有名的牌子去欺骗大众,那么如何在万千商标中火眼金睛的立马辨认出来,且听小编细细道来:

(1)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

(2)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明明知道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依然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同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除非销售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商品的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一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a.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

b.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c.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d.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 

e.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地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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