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区公司商标转让的形式
作者:山东润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14 08:07:00
济南商标注册其实是可以选择字体和字体的类型的,那么商标注册使用什么字体好?一起来和小编看看吧。不论商标使用什么字体,注册成功后都受保护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作为商标的文字所使用的字的样子,比如楷体、宋体、黑体或者把字设计成艺术字等等。无论注册商标使用什么字体(前提是不侵犯该字体的版权),注册为商标后都受商标法保护,别人使用别的字体也不能注册成功,用作商标也会侵权。商标申请时选择字体的建议:
1、平时使用什么字体,就用什么字体进行注册,一切以使用为导向;
2、如果平时使用的字体比较广泛,没有特定的字体,建议以书写体注册,书写体保护范围更为广泛。商标注册后,字体可以随意更改吗?改变字体的商标是一个新的商标,建议对改变字体的新商标申请注册为新商标。一是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二是可以避免冒充商标而带来的行政处罚及民事侵权风险。
1、字体改变后的新商标不注册仅使用,商标法不予保护。
2、商标字体改变,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易引起纠纷,且不利于商标权利的保护,建议对改变后的新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什么字体就应当适用什么样的字体,不可以随意改变,并加注标识。很多注册商标权利人为了商标更为美观、具有特别性,会对字体进行改变,如将注册印刷体文字改为其他具有美感的字体,或者对注册商标字体进行艺术创作;
3、对商标字体的改变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属于自行改变,可自行选择是否对改变后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有些情况下,对商标字体的改变并非对字体构成实质性的改变,这种变化是微乎其微的,如注册商标时的字体与实际使用中的商标字体为手写体与打印体。法律是允许这种情况出现的,故而不会作假冒注册商标处理。
近来经常接到老客户和新客户的咨询电话,很多都关心济南商标注册受理书到底啥时发?为啥以前不到一个月就收到了,到现在都4个多月了还没有出来。还有的客户问:为啥有的商标代理公司说商标受理书一个月就能出来,为啥公司给的答复是3-6个月。
自从新的《商标法》成立之后,商标局从四月底就一直在更改商标查询系统,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完全的更改结束。这个无疑也会影响商标受理书的发出时间。而且,商标注册流程和以往有所不同,并不是递交了商标申请文件,商标局就会直接打印商标注册受理书并安排寄出了,商标局首先是核对商标文件,符合条件的发商标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发商标不予核准受理通知书。那么这个过程无疑也延长了商标注册受理书的发出时间。
再者,商标局对流程确实做了改动,只不过在商标局没有下结论之前,我们也不好妄加推测。不管商标局的文件发出时间如何变化,我们公司一直坚持站在客户的角度提供服务,尽最大努力帮客户的知识产权品牌发展之路越走越远。
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问题,应从商标侵权认定的一般规则出发,结合游戏行业的特点,综合考量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导致混淆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抗辩事由等问题。本文重点分析游戏名称的“商标性使用”和“混淆可能性”两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实践中,认定商标侵权以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按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使用应当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权人如认为他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其必须证明他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即他人对于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的使用应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只有符合该前提条件的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
判断游戏名称是否侵犯商标权,同样应当首先考虑该名称是否发挥区分来源的作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一般情况下,游戏名称突出使用,具有区分游戏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但大致有以下两种例外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未突出作为游戏名称使用,难以发挥识别作用。比较典型的是游戏名称仅仅出现在游戏介绍的文字中,或者相关文字主要用以描述游戏的角色、道具、人物名称、故事场景等。在口袋西游等商标案中,原告主张享有芙蓉仙子等24件注册商标的权利,但被告是将相关文字用于描述游戏中角色或道具等,即作为相关角色、道具等的名称,且并未突出使用,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上述文字与被告之间形成特定的对应关系,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第二种情况是虽然突出作为游戏名称使用,但仅属于描述性使用。即对相关词汇的使用是基于该文字本身含义,用以描述服务的内容特点等,并非为了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典型的如“大富翁”案:“大富翁”主要用来指代“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并且相关公众对此已经熟知。当被告使用“大富翁”时,相关公众并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类似的情况还有“三代”“保皇”“挖坑”等案:三代游戏、保皇游戏、挖坑游戏等作为特定扑克游戏的通用名称,已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和接受,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些词汇时,不能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被告使用相关游戏名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问题二:是否有“混淆可能性”
判断商标侵权以“混淆可能性”为核心,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这两个问题是主要的判断因素。除此之外,注册商标本身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控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等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第一,被控侵权游戏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游戏涉及的济南商标注册类别主要是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和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前者主要包括依靠下载客户端在电脑上操作的“客户端游戏”,比如2001年以来《石器时代》《仙境传说》等;后者主要包括基于Web浏览器的网络发展而成的在线多人互动游戏,即“Web游戏”,比如2007年以来的《傲视天地》《神仙道》等。而当前流行的“手游”,比如《刀塔传奇》《炉石传说》等,与前述两类商品或服务均存在紧密联系。当前涉及游戏名称商标侵权的纠纷中,“手游”占有很大比例。若主张侵权方的商标同时注册在这两个类别,相对较为容易判断。比如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独家享有第9类、第41类穿越火线注册商标使用权。但如果主张权利一方与被控侵权方在两个类别各自享有商标权,则问题变得复杂,需要综合其他因素,结合相关行为正当性等进行判断。
第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相同或近似主要是从游戏名称与注册商标的整体字音、字形以及含义上进行区分。游戏名称商标侵权案例中,比较常见的是核心文字相同,从含义上导致混淆。比如,在“口袋梦幻”一案中,原告注册商标为梦幻西游,由于该商标用于涉及《西游记》题材网络在线游戏服务,故“梦幻”一词是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的重点。涉案游戏《口袋梦幻》名称中包含了“梦幻”一词,亦用于涉及《西游记》题材网络在线游戏服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游戏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
第三,注册商标本身知名度与显著度。注册商标经权利人大量使用、相关公众基于对该注册商标的熟知在看到被控使用行为时更容易联想到在先商标的,混淆可能性更高。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案件多为这一情形,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游戏《穿越火线》推出市场较长时间并获得较高市场认知度,被告使用的“穿越火线2”容易使人联想到原告经营的游戏。
第四,恶意因素。商标侵权判定并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要件,但是被控侵权者具有故意攀附在先注册商标知名度等意图的,无疑会增加混淆的可能性。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经营网络游戏《穿越火线》数年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游戏原名为《反恐杀手3——敢死队》,运营数月后改名为《穿越火线2(反恐精英版)》,且没有其他更为该名的合理理由。显然,被告具有攀附原告《穿越火线》商誉的主观目的,其刻意使用“穿越火线2”,很容易使人误认为是《穿越火线》的升级版本。
济南商标注册之路是漫长的。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会有不同的状态。但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表示,商标注册复审期限将缩短至2018年底前6个月,这将缩短商标注册时间,简化程序。
1.经正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全,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由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2.申请手续不齐全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发给驳回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3.申请手续基本完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由商标局发出《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逾期改正并退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逾期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发出驳回通知书并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4.商标申请经正式审查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查。商标局经过实质审查,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应当初步审查批准,并予以公告。
5.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可以修改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申请人逾期答复的,商标局应当继续审查。
6.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
7.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初步核准的商标提出异议。
8.无异议或者裁定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在商标公告上公告;裁定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9.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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