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有什么?
作者:山东润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3 08:43:17
文章开头我们先科普一个小知识,什么是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地域性,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搞清楚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很有意义的,这样,我国的单位或个人如果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就不仅仅是及时申请国内专利的事情,而且还应不失时机地在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的市场就得不到保护。
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有拥有得法律赋予得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得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得专有权。至此,原来受法律保护得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期限性,各国专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一般在10-20年不等;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大部分国家规定为5-10年,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10年。
商标申请人资格: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因此中国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商标。
1.节省费用: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的二十七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通过欧共体商标申请系统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费用,大致相当于2-3个欧共体国家单独申请的费用。
2.过的企业提交申请无需表明使用,且无须以任何原始申请、注册为基础提出。
3.在任一欧共体成员国使用该商标即可保持其有效。商标在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而通常情况下,向欧共体某一国家单独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在连续五年或更长时间不使用,第三方可就此提出对该商标的撤销。
4.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山东商标注册可获得27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在商标体系下,注册的商标仅需采取一次行动即可抑制侵权产品在整个欧共体市场的投放及流通。
5.在商标注册系统下申请商标注册最主要的缺陷在于很多申请可能被以相关的理由驳回。但是,在此情况下,该申请可被转化为一系列独立的申请。
6.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7.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8.一件商标注册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注册商标可以让他人使用,在商标法上,这被称为商标使用许可。相对于自行申请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具有明显的优势。注册商标可以让他人使用,在商标法上,这被称为商标使用许可。相对于自行申请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具有明显的优势。
第一,花费时间少。申请山东商标注册,若没有人对注册申请提出异议,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如果进入了异议程序,可能需要二到五年的时间。而商标使用许可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即可,花费的时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第二,商标许可的不确定性因素少。申请商标注册,可能因为违反禁止注册规定被驳回申请,也可能因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被提起异议最终不予核准,可能碰到努力几年,结果一无所获的情况。商标许可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以使用商标,几乎没有什么不确定性。
第三,取得商标注册后,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来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市场。而商标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使用的商标一般都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无须培育市场。
第四,申请注册商标时,那些寓意美好、形象鲜明的商标往往都已经被他人注册,设计并成功注册一个满意的商标的成本相当高昂。
当然,商标使用许可也有不利的一面,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王老吉”之争就源于商标使用许可最大的问题——商标始终不是自己的,使用的时间再久、宣传投入再多,市场开发搞得再好,一旦到期,如果不能成功续约,也是为人做嫁衣。
近几年来,随着企业对专利质量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高价值专利也逐渐热了起来,关于什么是高价值专利的讨论层出不穷。本文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角度出发,着重讨论在专利挖掘、专利布局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如何培育高价值专利。判断技术价值无论是否是高价值专利,它们的目的都是要解决技术问题。
专利所要保护的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所以在产出高价值专利的过程中,一项具有价值的技术是必不可少的。在专利挖掘过程中,识别出具有价值的技术,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考虑。首先,选择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技术。在专利挖掘过程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人员要反复询问企业技术人员:“研发技术方案与你所了解的现有技术的区别在哪里?”但是得到的答复却往往不能令人满意,技术人员通常会说:“我的技术整体上和现有技术就不一样。”
因此,为了找到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技术,就需要服务机构的人员帮助技术人员,把研发技术进行分解并层层剥离,找到他们共同认可的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点,并把包含这些区别点的技术作为高价值专利的备选技术。其次,选择让产品性能优势能够突显的技术。如果一项技术是为了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而采用的替代技术,它虽然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但这仅仅是技术人员为了提供一套替代技术的可选择方案,如果在技术效果上并不能让产品的性能优势突显出来,那么这样的技术通常难以获得市场的认可,从而缺少一定的市场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市场并非是非常挑剔的,而是很人性化的。
如果一项技术方案在技术性能效果上哪怕只有一点提升和改进,也可能会得到市场的认可。所以,技术人员在进行研发时,不能脱离市场谈技术,要多和市场人员沟通,这样研发出来的技术才具有能够让产品性能突显出来的可能性,才有可能得到市场的认可。此外,技术价值与复杂程度无关。高价值专利并不代表其技术复杂程度就很高。有些容易被普遍采用的技术,其技术虽然较为简单,但是由于其操作的便利性或者其效果的直接性,而给使用者带来良好的客户体检,那么包含这些技术的专利也有可能成为高价值专利。
虽然专利价值的高低并不完全取决于技术的难易程度和复杂程度,但是高价值专利还是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技术先进性,否则既有可能无法满足专利法的最低要求,又有可能无法区别于其他专利而突显其价值所在。做好专利布局专利布局的好坏,反映了企业对技术成果的保护力度,也决定着企业对未来市场的把握程度。
在专利布局之前,必要的查新检索是不可或缺的,这样可以去除一些技术人员认为有价值,而实质上已经被现有技术披露的技术。除此之外,在专利布局过程中,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确定保护的区域范围。虽然大部分企业目前的主要目标市场在国内,但也有一些企业的目标市场在美国、欧洲或者“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同时也不排除企业未来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市场发展的可能,那么选择与市场匹配的专利保护区域范围就十分重要。是先在中国还是先在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是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还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进入其他国家,这些都需要事先做好规划。
第二,规划专利的组合模式。高价值专利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经济利益上,是否能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仅靠单一的专利是难以实现的,它要靠一系列的专利组合来实现,并且这些专利组合应当在彼此之间起到相互支撑的作用。通过布局规划可以构建出强有力的、系统性的、有组织的、更具竞争力的专利组合。通过专利组合可以实现多个技术点之间有序的、集团的和阵地化的排布,以网状的、树状的或伞状的形式,覆盖到产品上游的材料和半成品等,从而使得整体上的专利布局规划更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实现权利稳定一件专利申请,如果技术挖掘得很好,布局规划得很完备,但专利申请不能获得授权,或者专利权的稳定性不高,再或者授权的专利不能有效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那么这样的专利权往往起不到真正的作用。因此,专利权保护的坚实程度是一件专利技术真正实现其价值的有效保障。权利要求书的好坏是专利保护力度的重要体现。这主要体现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撰写上。
通常情况下,大部分的权利要求主要应针对技术发明点撰写,并且逐层递进式地展开;尽量少写与技术发明点无关的权利要求。此外,培育高价值专利还需要建立服务机构与企业技术人员长期顺畅的沟通机制,以及服务机构内部的质量管理机制、质量监督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和价值评估系统等,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为高价值专利的培育创造条件,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保障高价值专利的有效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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